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时间:2010-05-18 17:45 来源: 点击:次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对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除审理上述第一审行政案件外,还要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及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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