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资格的转移
时间:2010-05-19 08:47 来源: 点击:次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来。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 上一篇: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
- 下一篇:行政诉讼案的共同诉讼人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