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被告>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0-05-19 08:47 来源: 点击:

  确定被告的原则和标准分别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复议 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作出复议决定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复议决定无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未起诉,而仍符合起诉条件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最初行政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通知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1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