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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珠:行政公益诉讼值得期待
时间:2010-05-19 09:03 来源: 点击:

  ■公共权力的行使并不必然等于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许多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就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掩护下,行谋取个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之实,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行政公益诉讼的建构有其现实必要性,公权力制约公权力有其天然的缺陷,往往会趋于松懈。赋予公民或组织就侵害公公益之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这是“权利制约权力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传统的公权力相互制约理论缺陷的有有效途径。

  ■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充分发挥民众个体的监督作用,达到对抗公权力的违法行使、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必将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只规定公民可以提起私益行政诉讼,未给予公民或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蒋石林的行为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在实践中遭遇到了法律的空白,而他恰恰又在空白中进行着法律实践。但是即使是在空白中进行的法律实践,此举仍然有着积极意义,不仅在于其公益诉讼的性质,而且在于这个事件所反映的人们的看法非常值得玩味和思索。这些看法是一个很好的引子,厘清了这些认识,也就会为未来我国可能的公益诉讼建构支起一个大致的理论框架。

  法律未规定的,未必就是现实所不需要的,也并非一定是没有价值的。因为现实总是像绿色的树苗充满着勃勃的生机,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而法律往往因为其稳定性的原因而有滞后性。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在1989年制定的,至今已经有17个年头。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国有资产流失等一些同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相关的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变得更加迫切,由此,政府的公共职能日趋重要。但公共权力的行使并不必然等于公共利益得到保护,许多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就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掩护下,行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之实,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面对这种情况,人们往往存有和事件中某些人一样的想法:“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但是事实证明,仅仅有这些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建构有其现实必要性。公权力制约公权力有其天然的缺陷,往往会趋于松懈。赋予公民或组织就侵害公益之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这是“权利制约权力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传统的公权力相互制约理论缺陷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发挥民众个体的监督作用,达到对抗公权力的违法行使,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必将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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