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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公益诉讼
时间:2010-05-19 09:03 来源: 点击:

  中国的法治进程如同中国的经济改革一样,都是在一步一个脚印摸着石头过河。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中国的每个制度建立都可以说是一种创新。但是往往成本也是巨大,有过挫折和失败。前面的医疗改革和教育改革的失败,似乎给中国敲响了警钟,如何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并能最大程度的为广大民众服务的制度,仍然是当前最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我们反思我们的失败时,我们如何来完善我们的司法制度,如何在司法制度中关注人民利益,为人民利益服务,是关系着司法改革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中国做为一个新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这并不是因为这个制度有多么的伟大,而是它提供一个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机会。我国宪法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些规定为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提供了保障。但是根据我国现实中的情况来看,要把宪法上规定的权利变成公民能实际享有和运用的权利还需要相关制度的规定。而行政公益诉讼能提供一条和以往不同的道路。虽然在我国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民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人民的利益是高于一切的。公共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是来源于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行政权力的基础和服务对象都是人民,人民当然拥有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状况的资格,人民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就是公共权力,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常常有公共权利侵害公民的私权的情况发生。人民当然不能容忍自己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反过来伤害自己的利益。而行政公益诉讼恰恰是人民广泛而真实地行使民主权利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新途径。所以,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时,法律应该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定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因为人民的利益是统一的,只要是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人民就有权维护它,不论其是否涉及每一个具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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