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统计行政复议机构及职责
设立复议机构——绵阳市统计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统计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领导小组集中审理,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统计行政复议事宜。
统计行政复议遵循的原则
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统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市区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绵阳市统计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统计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一、接受统计行政复议申请
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统计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书面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复议案件办理人应检查以下内容:
1、统计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
(1)申请人是法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
(3)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
(4)承受已经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统计行政复议;没有负责人,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统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