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执法组织。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
(二)指导本区各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健全和行政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活动,应使用规范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使用行政复议机关的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需要对外行文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使用行政复议办公室发文字号,加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和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提出;
(六)属于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七)未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八)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以及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己自行撤回起诉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