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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的实务研究
时间:2010-05-19 14:47 来源: 点击: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推动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0年12月,国务院制定并颁布《行政复议条例》,经8年实践,1999年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行政复议法》的制度和程序对立法宗旨的体现

  1、体现行政权力受制约的法治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权力制约的启动权;将对行政权力制约的范围扩展至全部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保证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为制约行政权力的标准;对监督者的制约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2、体现了人民利益至上的宪法原则。一是从立法宗旨、表述角度的转变,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归还当事人,赋予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当面调查取证的权利,从而实现了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二是扩大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和行政复议的范围、延长了申请复议期限、实行推定受理,充分体现了利民的宗旨。三是在申请复议、委托代理人、确定复议机关、不收费等规定中,体现便民、利民原则。

  3、体现了有错必纠的依法行政原则。在如何强化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方面,《行政复议法》比《行政复议条例》有明显进步和创新,一是突出强调了纠错功能;二是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三是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四是健全了法律责任,强化对复议活动的监督;五是赋予法制机构以纠错的特别权力。

  二、《行政复议法》制度和程序的特点及其争议

  1、强调行政效率,产生了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强调行政效率,是《行政复议法》的鲜明特点,但当与公正产生矛盾和冲突时,行政复议机关当作何选择?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执法和管理行为,后者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原则;而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行为或称行政监督行为,应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2、强调“民本位”,提出了实体与程序的平衡问题。《行政复议法》为体现便民、利民宗旨,注重实体,虚化程序,不强调要件,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原因是立法者认为过于严格的要式和程序规定是与效率相对立的,进而会影响公正。但从法律制度的特性来分析,不能脱离程序讲效率。程序能保障公正,程序本身也能产生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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