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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复议制度中证据规则的选择
时间:2010-05-19 17:36 来源: 点击:

  摘要:证据是复议活动的基础。目前,三大诉讼中的证据制度都相对比较完善,而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则严重滞后。这种状况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优越性的发挥,而这主要是由于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定位不明确引起的必然结果。本文提出以 “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原则来作为行政复议的证据规则,以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证据规则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以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为标志,进入一个新阶段。 1994年10月,国务院对《行政复议条例》进行修订。1999年10月,《行政复议法》施行,2007年8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尽管行政复议制度经过了几次变迁,但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与三大诉讼证据制度相比,明显滞后,仅有少数的规定分散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由于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定位不明所引起。

  本文所论述的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在复议案件审查中证明活动的准则。依据证据规则规范的证明活动不同,可以分为: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规范证据审查的规则、规范证据评价的规则;依据证据规则规范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规范证明力的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依据证据规则规范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为内容的规则和以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范围为内容的规则。

  由于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缺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可避免的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如何进行事实认定没有客观的标准,完全取决办案人员的自身素质,主观随意性大;二是由于缺乏证据制度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作出的复议决定对证据认定情况很少说明,案件当事人对此容易产生疑虑,进而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三是在前两个因素的基础上,致使在现实中,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案件数量比当事人直接诉讼的数量明显少,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发挥。从理论上讲,确定科学合理的复议证据规则有利于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增强其证据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基于此,我们需要科学的选择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尽快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使其成为自足的体系,以便更好地发挥复议功能。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论述的前提是在强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独特性的基础上,即: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审查、可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对选择何种行政复议证据规则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科学构建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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