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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时间:2010-05-19 17:36 来源: 点击:

  [案情]

  2000年10月,某市饮食业联合店办理了异地购买牛肉的手续,并于同年11月开始,先后购买4万斤左右的牛肉,其中一部分牛肉未经过检疫。该饮食业联合店将这4万斤牛肉全部批发给各市场,群众反映个别市场牛肉有变质。某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发现后,进行了调查,查明该联合店购买的4万斤牛肉大部分未经检疫。据此,市食品卫生检疫所作出了对该饮食业联合店罚款3000元的决定。该饮食业联合店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饮食业联合店又以食品卫生检疫所不是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处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人民法院对市饮食业联合店提出的诉讼应否受理?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市饮食业联合店提出的诉讼。不能同时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饮食业联合店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1)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这样规定的;(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只能任选其一,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3)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如《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

  [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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