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寻求法律救助的重要途径之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我市的行政复议案件正呈下降态势。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是经过多年的努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负面原因。如何克服负面因素影响,扬长避短,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摆在广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不够。主要体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知之不多,维权意识不强。《行政复议法》在颁布实施之初,各地都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宣传宣讲活动,但这种宣传宣讲大都是暂时的、一阵风式的,没有纳入常规的普法宣传计划,缺乏宣传学习的连贯性和长期性,由此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知之甚少,利用行政复议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有的人即使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往往习惯于采取信访或“找领导”的形式来解决,而忽略了“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方式。在广水市有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找领导协调或向行政机关说情,却不愿利用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手段。有的部门和领导对这类本属行政复议范畴的信访也往往采取协调的方式加以处理。这样做,一方面导致有的问题久拖不决,久访不息,既影响行政效率,又不利于问题的及时彻底解决;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行政复议法难以贯彻实施到位。
(二)行政复议的公信度不高。行政复议的公正度不高,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下降,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减少。一方面,因为行政复议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内部监督。在申请人眼里,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原来就是“一家人”,对复议结果心存疑虑。还有的相对人担心申请复议后,行政机关在今后的管理中会变本加厉,搞打击报复。另一方面,有的复议机关在具体审理过程中,的确存在“官官相护”、“维持会长”的现象,从而挫伤了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对复议机关缺乏应有的信任。即使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不愿采取行政复议的手段寻求保护,从而导致行政复议案件不断减少。
(三)行政管理行为不规范。这集中体现在个别行政机关的个别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不够规范,没有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导致行政复议案件减少。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这种服与不服,是以相对人的理解为基础的。应该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水平都在不断提高,以往的乱作为、乱执法现象大大减少,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断加强。尽管如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仍然还存在着怕麻烦、图省事等许多问题和不足,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没有异议是不现实的。由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即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凭自身的理解和认识,也可以认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也完全有可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此,如果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逐步规范以后就会较大地减少行政复议案件的产生,是不科学的,也是站不住脚的。恰恰相反,现阶段由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存在欠缺,尤其是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管理相对人不知道有行政复议的救济手段,而采取了其他的途径,如信访、起诉等。这样,直接导致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减少,而信访现象有增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