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当场听取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意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活动。
三、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具体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实施。行政复议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
四、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五、对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较复杂的案件;
(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六、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七、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活动,听取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八、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监审员参与听证活动,接受其对听证活动的监督。
九、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为专家、学者、监审员等参与行政复议调查、听证、调解活动创造条件。
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专家、学者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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