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有人认为是要行政复议前置。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显是不需前置。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4〕12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劳动保障的blog:不服工伤认定要不要行政复议前置?
发表时间:2008-10-16 2:31:00 阅读数次: 121
法博博友王者之风提出的这个问题,貌似没有什么异议,但是仔细追究一下,还颇值得玩味。
工伤认定复议前置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是一个既定了事实。据笔者所知,好象在大陆还没有哪个法院受理过未经复议的工伤行政诉讼案件——对工伤申请不予受理的除外。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的复议前置程序,规定于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之五十三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典型的行政复议前置的表述。
但是据笔者了解,复议前置并不是当时立法者的原意,客观上也对劳动者依法维权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障碍,反而成为很多想逃避工伤责任的单位用以拖延时间的法律保护。然《条例》既出,木已成舟,怎么办?
也许正是为了扭转《条例》设定的诉讼程序上这一尴尬局面,在随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于《工伤保险条例》同时间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在法律的效力上是无法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作对抗的,所以,《条例》实施至今,尚未发生有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