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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作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时间:2010-05-19 17:58 来源: 点击:

某县购销公司缴纳税款时发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当天向县国税局报失,次日在财务人员的柜子中找到。但是,县国税仍然决定对该公司以1万元的罚款,并停止使用专用发票半年。该 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罚略重,于是直接变更了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对该贸易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撤销了县国税局停止购销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半年的决定。在本案中由于原行政处罚决定显失公正,因此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从而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可申请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报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包括逾期交纳罚款的加罚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男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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