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卫生防疫站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复议的,应当由直接管理防疫站的县卫生局管辖。
法定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比如,卫生防疫站是事业单位,但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防疫站对食品违法行为和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处罚。法定授权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它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法定授权组织在行使所授行政职权时,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行使职权,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因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法律后果,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这时其行政复议机关就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某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2)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某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该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提出。如县防疫站由县卫生局直接管理,就由县卫生局负责复议管辖。
(3)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国务院的某一工作部门,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国务院部门管辖。如对教育部直属高校不予颁发学位证书不服的应当向教育部申请复议。
此外,如果被授权的组织超越授权的范围和界限,并且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然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管辖权仍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行使。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件。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将行政管理职权授予给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