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类型
时间:2010-05-19 17:58 来源: 点击:次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有三个方面:
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其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法律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
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A.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B.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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