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尤其是补充了行政复议证据、审查、复议决定的履行等三个篇章,这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却明确规定:“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我省工商战线执法人员来说,本来对涉及工商部门的垂直机关行政复议问题存在许多困惑与实际中执行的冲突协调难点,可由于没有明确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我们仍是对有关问题做着理论上的探讨、分析,现在出台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以法规的形式明文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复议管辖权,对此规定,笔者更是深感茫然与困惑。
前案回放,复议管辖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
案一①:2003年10月6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政府法制办以县政府名义下达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县工商局对该县邮政广告信息中心冒名发布虚假广告和未按规定年检行为做出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案二②:2003年10月13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份行政裁决书,拒绝受理兴隆县工商局就赵国相虚假标注“主治非典型肺炎”药品一案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县法院认为,县政府既已受理了赵相国的复议申请,就总该有个说法,在县政府没有明确说法之前,本案暂不宜执行。法院的这一裁决,让兴隆县工商局茫然无措。
上述两案,发生时间比较接近,案情也比较相似,都是县政府法制办受理了对工商局处罚不服的复议申请,并做出了不同的处理。但相同的一点是,两法制办认为自己有权受理对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据报载,两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此深感茫然,难以接受。
上述案例是有关工商机关行政复议问题的典型。笔者认为,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当地政府与工商机关复议管辖权之争,如果解决这类问题,就应该明确权限,确定二者中之一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然而,新颁布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恰恰规定了“上一级主管部门”和“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两个行政复议管辖部门,这不能不让人困惑。
困惑之一:是否与工商部门的职能定位相抵触
工商部门是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无疑是政府工作部门之一,但是,是谁的工作部门,哪一级的工作部门?是需要加以界定的。依据1998年11月24日国务院国发(1998)41号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市)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之后,县(市)工商局成了市工商局的直属机构,而不再是县政府管理的工作部门,垂直领导的性质决定了其只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因此,笔者认为工商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