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时间:2010-05-19 18:02 来源: 点击:次
下列情形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前,及时报上一级公安行政复议机关。
- 上一篇:行政复议的范围、流程等程序事项
- 下一篇:专利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 · 行政复议范围扩大
- · 行政复议范围与期限
- · 青岛市新闻出版局受理行政复议案
- · 败诉促使中国扩大环保领域行政复
- · 审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