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一) 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有关执照、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吊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不作为行为。
6、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 行政复议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 申请:
(1)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申请人。 同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申请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县(市)工商局、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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