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昆明市人事局
地点: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
电话:3192326
二、受理范围
对人事局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许可调整决定不服、认为其侵权、未履行义务、不作为的事项。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市人事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请求主要包括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被申请人的何种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何种法定职责,要求被申请人给予何种赔偿等。理由主要包括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等事实和与请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必要的证据。
4.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
六、审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七、送达
1.宣读后当场送达;
2.当事人不在场的送达可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当事人。具体有6种送达形式。
⑴直接送达;⑵留置送达;⑶委托送达;⑷邮寄送达;⑸转交送达;⑹公告送达。
八、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期限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事局提出,但不影像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市人事局应当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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