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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程序
时间:2010-05-20 08:53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我局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我局申请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四条 税政条科科作为我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我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我局有关科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税政条法科(暂由预算科代管)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协助审理属于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申请人提出的对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我局有关科室应向税政条法科提交由本科室以财政局名义作出,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或意见。
第六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税政条法科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七条 税政条法科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书面告之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我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税政条法科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我局有关科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转送税政条法科。
第八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税政条法科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九条 税政条法科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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