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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程序
时间:2010-05-19 14:42 来源: 点击: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
      (二)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三)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提出调解方案;
    (五)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明确提出不进行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终止调解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再次请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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