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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申请行政复议如何办理
时间:2010-05-19 14:42 来源: 点击: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仍然是一种年轻的法律救济制度,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对推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行政复议中的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60日的申请期限,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但是没有类似行政诉讼那样“如果行政主体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申请期限,则法定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权利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行政相对人因为超过了法定期限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现象。考虑到两种救济制度的衔接,行政复议应增加上述规定。

  二、行政复议中的必要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而实践中,有些明显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为不知道行政复议案件的存在,没能够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丧失了陈述、申辩、举证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最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且,等到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利害关系人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并使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被法院判决推翻,则会使行政复议事实上失去意义,造成行政救济资源浪费。可见,无论基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正当程序的要求还是从行政救济效益方面考虑,使这部分利害关系人有效地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都是必要的,因此我们认为应建立必要第三人制度,即“当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案件与其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明显的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如果利害关系人经通知不参加行政复议,则不得就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原具体行为提起诉讼。”其中,“明显”是指作为行政复议标的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权利人的存在,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复等案件材料中显而易见,前者如工伤认定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后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相邻权人。“直接利害关系”是指1.民事侵权关系中的各当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受害人。2.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如前面提到的工伤案件中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前面两种情况可以统称为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3.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如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该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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