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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海关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基本标准
时间:2010-05-19 17:41 来源: 点击:

  长春海关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基本标准

  为适应WTO基本规则的要求,提高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统一性,加强

  执法监督,现将长春海关行政复议关务公开基本标准的内容向社会公开: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

  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

  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6.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

  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

  理的;

  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

  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

  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纳税争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在复议时一并提请抽象审查的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海关总署、各海关的规定

  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

  请。

  2.规章不属抽象审查范围。

  二、行政复议申请

  (一)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资格

  1.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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