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效力评价方式或法律后果为:撤销、确认无效、确认违法三种方式。也就是说,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处理要么撤销,要么确认违法或无效。因此,总的看来,我国法律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方法上是比较简单的,没有区分具体情况或针对特定情形。本文旨在通过对理论和实践的分析并在对国外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行政违法责任机制。
一、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一词从世界范围看,并不是各国行政法学理论通用的概念,有的国家甚至不存在“行政违法”这一术语,如英国的“越权”行为,法国的“撤销之诉的理由”。
在我国,对于什么是行政违法,理论界认识不尽一致,从目前理解来看,分歧主要在于违法的主体方面。因此从行政主体方面考察,这些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种:其一,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例如,罗蒙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根据这种观点,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其二,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反行政法规范,侵犯国家、社会公益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姜明安则持有此种观点。根据这种观点,行政违法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是“行政违法”行为,而是“违法行政行为”。其三,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此种观点在主体上仅限于行政主体。尽管“行政违法”的概念理论存在分歧,但本文所需研究仅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下列特征: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违法以行政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3、行政违法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二、国外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在立法或实践中往往针对违法的不同情形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和法律责任形式。
(一)法律责任的多样性
1、确认有效。即对行政违法行为虽承认其违法却并不否认其效力,并相应地确认该行为有效。对行政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既要承认其违法性,又要否定其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确认行政违法行为有效。如《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2年)第67条规定了“确认有效”制度:“一、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纠正瑕疵确认可予撤销的行为重新有效。二、确认有效的行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前面规定的行政行为的追溯性情形除外。三、瑕疵行为不决定无效的无管辖权,则可由作出瑕疵行为的上级部门确认其有效。四、如瑕疵行为缺少某种批准,可通过职能部门授予该批准而确认其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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