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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违法的主客观构成
时间:2010-05-19 17:48 来源: 点击:

  任何违法行为总存在构成要素问题。违法行为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要件组成的,没有这些构成要件也就无以判定或确认该行为是否违法。行政违法(本文专指违法的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它也具有人们一般所言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注:限于篇幅,有关主体、客体要件另文专述。)在主观和客观方面要件上,我们认为,行政违法除具有一般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外,还具有两类特殊的主客观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和法律规范要件。本文拟对此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

  一、行政违法的客观构成

  行政违法的客观构成,即行政违法行为成立在客观方面的要件。它是行政违法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诸客观事实特征。作为行政违法的一般要件,我们只须考察其客观的、外在的违法行为存在即可。行为的结果在行为之外,是由行为所引起的变化,可能行为已实施而结果却没有发生,因此具体的危害结果并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不可少的一般要件。在具体分析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时,我们有必要澄清作为客观要件的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

  人们往往说行政违法行为在客观要件上是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是一个容易使人产生困惑的断语。在此,我们必须区分违法行为在两个不同层面的意义。对行政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在如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理解:一是指成立行政违法的行为,它是主客观各种要件的综合,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这是综合的、整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概念,为了与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概念相区分,我们将它统一称为行政违法。二是狭义的行政违法行为概念,专指与主观方面分开观察的客观行为,即作为构成行政违法要件之一(客观方面)的行为,它是对一般意义上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分解,更多地起违法构成分析之用(注:关于行为的广义狭义之分,对分析行政违法的构成是有意义的,否则,不加区分地等同,不论场合地使用是不科学的。刑法理论中对犯罪行为也有类似之划分,在此方面可参见熊选国著《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也有不同的态度。如法国的做法是主观过错吸收客观上的违法行为,而德国法院则认为,违法是指客观的行为或结果,过错属于主观因素并不是指行为本身。参见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95—396页。)。在我们探讨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时所说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仅与主观意志方面相区分的具有客观表现的行为及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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