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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执法为民 充分维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0-05-19 17:46 来源: 点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毛泽东同志曾告诫全党:“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因此,我们的权力必须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充分尊重保障人权,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核心内容。如果说“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那么执法为民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对于劳教工作的警察,坚持执法为民,就要把维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切实为劳教人员服好务,为劳教人员创造良好的接受教育矫治氛围。

  一、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法律至上”、“以法为规”和“以教为本”的管理观念

  一是要破除特权思想,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每个管理对象做到一视同仁;二是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牢固树立“以法为规”的观念,在管理过程中应以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约束民警的管理行为,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各行其是;三是要认清劳动教养的本质属性,牢固树立“以教为本”的观念,切实把把劳教人员教育成为守法公民这个劳动教养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标始终贯穿于管理过程的始终,凸显教育矫治的中心地位,确保教育矫治工作的落实。

  二、增强人权意识,切实尊重和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教人员虽然违了法,有的甚至犯了罪,但他们作为公民依法仍然应该享受一定的民主生活权利和广泛的民事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等等。尊重和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既是文明管理的重要标志和集中体现,又是检验是否文明管理的根本标准。因此,广大民警必须增强人权意识,以维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文明管理的核心内容,确保劳教人员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坚决杜绝打骂、体罚、虐待等侵犯劳教人员人身权利和侮辱他们人格的行为,坚决杜绝超时超体力劳动的行为,并为劳教人员创造良好的受教育环境,确保他们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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