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消费维权>自主选择权>
是否必须购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的
时间:2010-05-15 17:53 来源: 点击:

 

近年来,有一些地方政府、一些政府部门从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出发,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竞争,由此间接地限制了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选择余地。实质上,这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有些政府部门搞“权力经商”,成立“翻牌公司”,名义上与经济实体脱钩,实质上仍是其下属单位,这样的部门往往明文规定或公开要求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还有些部门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范围,限制他人自由选择经营者的商品,以此达到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因此,上述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行为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消费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商品,而不必非得购买政府机关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