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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选择权VS自主经营权
时间:2010-05-15 17:53 来源: 点击:

  一消费者诉四川移动侵犯选择权案今日开庭

  今天是世界电信日,颇为巧合的是,四川消费者李君临先生诉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消费者选择权案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李君临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在起诉状中称:多年以来,原告一直是被告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的消费者。 2004年11月23日以前,原告长期使用被告提供的号码为138XXXX9877的神州行大众卡。该卡虽然接听免费,但不能漫游,只能在成都使用,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原告遂于2004年11月23日将该卡带号转为标准全球通卡。

  此后不久,被告向市场推出全球通新锐卡。该卡不仅本地接听免费,还可以全国漫游,拨打也颇为便宜。该卡一经推出,即广受市场追捧。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移动电话使用情况,原告分析认为,全球通新锐卡的资费标准对其最为有利。由于更换手机号码必然会对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原告遂向被告提出将其标准全球通卡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但被告却无理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无权拒绝原告的上述要求。同时,《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被告一方面允许动感地带、大众卡、畅通卡、蓉城卡、天府行、神州行用户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另一方面却拒绝标准全球通用户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显然是一种毫无理由的歧视行为。

  因此,根据《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自身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一、判决被告将原告所用号码为138XXXX9877的标准全球通卡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派人出庭,而是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了标准全球通服务合同关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原告无权将其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意思强加给被告。原告对此进行反驳,认为其要求将所用号码为138XXXX9877的标准全球通卡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从法律意义上说不是合同的变更,而是原标准全球通服务合同的终止和新的全球通新锐卡服务合同的订立。所以,不存在所谓单方面变更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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