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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公司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时间:2010-05-15 17:53 来源: 点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由于联通和移动在中国的垄断地位,目前我们谈手机用户自主选择服务,是不现实的。但是,手机用户完全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如果在今年5月1日以前,联通公司就告知手机用户,来电显示在将来会收费的,那么,手机用户就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2)无论收费与否都接受来电显示服务;(3)在免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不免费的时候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4)在免费期间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而收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这四种选择方式都是手机用户的自由。而联通恰恰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这些多样性的自主选择权。使很多人的权利不能有效地行使。

  这种自主的选择权不仅仅是经济角度的问题,还涉及到人权问题。一个人只有能自主地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才能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一个缺乏自主选择权的社会,是一个压抑的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不健全的社会,甚至可以说是缺乏民主意识的社会。这一点是从社会生活的一点一滴中体现出来的。而联通恰恰扮演了这个不光彩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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