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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后悔权”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延伸
时间:2010-05-15 17:53 来源: 点击:

  实施了15年之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目前正在修订之中。

  6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他表示,《消法》修改应着眼于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而且,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

  消协声音

  旨在鼓励大胆消费

  有媒体连线刘俊海,就“买车后悔是否可行”请他发表了看法。

  刘俊海表示,目前《消法》修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引入“后悔权”制度反映了众多消费者包括部分商家的心声,很多法学界人士也认为有必要将“后悔权”制度纳入《消法》。他解释说,“后悔权”是一个大众化的通俗说法,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后悔权’实际上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对降低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压力,对于鼓励消费者更大胆地去消费都有好处。他认为,在汽车消费方面引入后悔权,将有利于规范商家的行为,在营销阶段对每一位潜在车主披露汽车的真实性能。对消费者而言,被天花乱坠的广告或促销信息吹得头脑发热,而下单购买其实并不合意的车子时,还有“后悔药”可以吃。 据《都市快报》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延伸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认为,刘俊海教授提出的“后悔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反悔”,而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一种延伸,给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或撤销合同的一种权利。

  张正佑认为,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是弱势群体,这种“弱势”表现在很多方面。首先,由于汽车是一个产业集中型产品,消费者对汽车的各个部件不是很了解,对于其质量的好与坏、高与低不可能做到了如指掌。其次,商家在营销宣传过程中,不排除有夸大或者虚假宣传的成分,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导致消费者对购买商品出现失误的判断。所以,设立“后悔权”可让消费者在合同签订的法定期限内,如三五日或一周内,给消费者一个深思熟虑的过程,去理性看待自己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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