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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保障实现
时间:2010-05-15 17:43 来源: 点击: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宪法的解释或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则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个人权、参政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宪法中的知情权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包括寻求获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所掌握信息的权利。其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公开交容易,各国也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绝大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有具有秘密注意的传统,所以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公开不太并不容易。迄今,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以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包护。

有关信息公开立法的趋势表现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公开范围日益扩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注意协调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间的关系。可以说,对信息公开请求权的认可和保障知情权这一抽象性的权利得以具体化,使知情权能得到有利的保障。但是,政府出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时反倒会妨害到公民个人的利益、企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等,即对知情权加以包障的利益对其他进行保障的利益之间会产生矛盾,需要加以平衡。一般而言,知情权往往会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保护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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