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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与创新
时间:2010-05-17 09:17 来源: 点击:

  我国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利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当好消费者的消费者参谋、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消费者问题仍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消费品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并未根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经常发生;虚假广告、不真实表示仍很普遍,消费者难以获得真实充分的消费信息;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过程中欺诈行为仍很严重;自选市场等商业场所无端对消费者搜身、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规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内容,或者加重消费者负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现象还很常见;农民的消费环境不容乐观,劣质种子、劣质化肥、劣质农药、劣质农机导致农民遭受损害的情况仍很严重;在医疗及电信服务领域,消费者遭受损害后往往难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等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况且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加,广大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迫切要求作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消费者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试从简要介绍美国、德国和日本这三个经济发达、法制比较健全国家的消费者保护组织运作情况着手,结合中国情况提出笔者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创新的一些粗浅意见,希望能够借此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 世界各国消费者保护的组织概况

  (一)美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概况

  在美国,消费者受保护程序是很高的,这主要源于美国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和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密切配合。

  1、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在美国,保护消费者的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联邦政府又依据法律将这一职责分由许多行政机构来承担:

  (1) 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ttee)

  它是美国政府中设立最久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简称FTC。机构设立之初是为了行使国家的反托拉斯法。FTC执行其保护消费者任务的方式有:出版消费者咨讯、教育消费者、处理消费者申诉信件、展开调查,采取法律行动和制定交易规则,其中以“制定规则”最具威力,它可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以规范各行业的效益行为。

  FTC保护消费者的职权比较广泛,可以直接受理消费者的控告;可以依法禁止某些商品进入市场,令其停止生产、取消订货;可以销毁或没收违禁商品并对违禁者处以3倍于商品价值的赔偿金;可以向违反者征收罚金;还可以向国会报告重大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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