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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3)
时间:2010-05-17 08:43 来源: 点击:

 该案例也是一个合同之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两审法院的认识是一致的:可以与《合同法》同时适用。

  三、法理上的分析

  1、对肯定说的论证

  本文之首所引的案例和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典型案例有一个共同处,就是:三个案件都是合同之诉,而且都是基于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成立的合同。对此类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所设立的合同,我们可以称之为消费者合同。从逻辑上讲消费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包含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再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目前在法学研究的分类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常被划分为经济法中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其调整对象为:因对消费者提供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为三种社会关系:1、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3、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前两种关系,本文不作讨论,第三种关系,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等价有偿的商品交换关系[④].而这种社会关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⑤],它的法条表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的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行政、刑事责任,本文也不作研究。对于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致人伤残的民事责任; 3、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4、侵犯其他人身权的民事责任;5、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6、违反约定的民事责任;7、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民事责任;8、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于上述8种民事责任,有侵权责任,有违约责任。

  综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于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民法性质,又可细分为合同法性质和侵权法性质。其中调整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即经营者与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规范为合同法;调整非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即非购买者的商品使用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规范为侵权法。

  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调整消费者合同法律关系的法条可以适用。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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