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二楼电讯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王海把这些“索尼”耳机拿到东城区工商局,经鉴定为假货。遂根据《消法》第49条的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向隆福大厦索赔,但隆福大厦拒绝对全部的“索尼”耳机进行双倍赔偿,只同意退赔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后10副“索尼”耳机属于“知假买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对方耽误的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给200余元补偿金。王海表示拒绝。此事后来被诸多媒体报道,王海随之成为新闻人物。时隔半年后,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买假进行双倍索赔获得成功,在一个月内获赔偿金近8000元。1995年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王海在隆福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索尼”耳机。王海对商品欺诈进行的首次挑战,获得圆满的结局。
点评:这个案件并没有进行诉讼,但是它确实是我国自《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主张双倍赔偿,向商品欺诈的经营者宣战的案件,是依法向商品欺诈行为开的第一枪,在我国消费者维权运动中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设立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损害消费者的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行为人,鼓励消费者与这种欺诈行为进行斗争。王海行为的意义,就在于实践《消法》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此向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宣战。在本案中,隆福大厦所销售的为假“索尼”耳机,存在欺诈行为,作为消费者的王海请求双倍赔偿其损失,既是消费者王海应有的权利,也是经营者隆福大厦应承担的义务。正因为如此,王海因打假索赔而成为获得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奖金5000元)第一人,“王海打假”也成为一种现象。尽管社会各界对“王海现象”提出很多质疑,认为不是为了自己生活消费购买商品就不属于《消法》第2条规定的消费者。我们认为,消费者的动机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而是道德调整的范畴,即使是王海式的打假者,只要他们从经营者处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应当是消费者,不能将其排斥在《消法》保护之外。应当称道的是,隆福大厦经过思考,主动承担双倍赔偿的义务,显示了大家风范。这才是商家应当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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