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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的通
时间:2010-05-17 09:46 来源: 点击: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文  号:农办渔[2007]83号

  发布日期:2007-11-2

  执行日期:2007-11-2

  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二次现场会议精神,掌握水产养殖用药状况,推动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我部决定于2007年11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检机构参与实施。本次监督抽查采取质检机构异地抽检形式(硝基呋喃代谢物检测除外),各质检机构抽检地区、抽样数量及检测药物详见附件1;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检测采用集中检测方式,各相关质检机构检测区域详见附件2.

  二、时间安排

  本次抽检工作从11月10日开始实施,具体抽检时间由质检机构与相应省份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量确定。但全部产品检测工作须于11月25日之前完成。各质检机构应于11月27日前将检测结果汇总表、阳性样品检测报告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材料送我部渔业局。

  三、抽检对象

  本次监督抽查抽检对象包括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场、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和小型普通养殖场,抽检比例大致各占五分之一。抽检的水产品种为大宗养殖品种、出口重点品种以及当地特色品种,具体检测品种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附件1中,甲鱼和黄鳝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已烯雌酚,罗非鱼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甲基睾丸酮,其余水产品种一律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和环丙沙星。检测方法见附件3.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查工作,科学、随机抽取养殖场,提高抽样代表性和覆盖面。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质检机构抽样工作,确保抽样任务按时完成。每个养殖场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个。

  (二)承担孔雀石绿等药物检测的质检机构在抽取样品时,应同时抽取检测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样品并寄送至相应的质检机构。

  (三)质检机构应按照规定标准方法按时完成检测,根据标准限量对样品做出判定,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其他组织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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