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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高额抵押”之典当应用(1)
时间:2010-05-18 16:37 来源: 点击:

纵观典当行业之最基本特征是以物质钱,即必须以实物为抵押或质押贷款。由此可见典当业务的开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息息相关的,也是直接受担保法保护和约束的。因此,在典当行业中如何正确、灵活的应用担保法显得至关重要。据了解中国典当行业多数对典当业务中抵押的设定采用的方式为一般抵押(一般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以该财产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即不仅抵押物须是特定的,而且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贷款金额也是特定的。随着当今典当行的迅速发展,业务范围的广泛性,融资群体的不特定性,典当业务的开展仅仅依据一般抵押已不能满足当今发展的需要。在现今典当业务开展中存在一大部分这样的融资群体:他们用款周期短,但用款频率高。在一定期限内出现多次借款,多次还款的现象。这无形中就出现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客户每次融资都要重新办理一次抵押手续。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同时做他项权利登记和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也增加一部分费用,从手续繁琐及时间拖延上给典当行和客户都带来了非常的不便。据本行多年从业经验及专家的引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最高额抵押”可弥补上述现象的弊端。  2006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活动评选
  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有连续的法律关系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当事人约定在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实现的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在第59条也规定了最高抵押:“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为特别抵押,与我们平常典当中采用的一般抵押相比,主要有以下特殊性:(1)相对独立性。一般抵押权具有典型的从属性,一般先有债权存在才设定抵押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而最高额抵押却具有典型的相对独立性,其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能随某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在最高额抵押设定时,主债权完全可以是未发生的,而且将来是否发生都不必确定。因此最高额抵押权也不同于一般为将来债权担保所设定的抵押权。为将来债权作担保的抵押权有两种情况:一是为将生效的特定的债权作担保,例如:为担保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而设定抵押权;二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作担保。只有后一种情况才属于最高额抵押。因此可以说,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债权担保的典型形式。(2)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特定性为抵押权的特性之一。在一般抵押权,不仅抵押物特定,而且抵押担保未来债权的,其所担保的债权将来是否一定发生,发生额为多少都不确定,更说不上特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是限于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但最高额抵押的不确定性并不是说它在什么方面都有不确定,最高额抵押在范围上和债权的最高额度上是可以设定的。(3)适用范围上的限定性,一般抵押权的适用,原则上并无限制,对任何债权都可设定。但是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的担保,因而其适用范围受一定限制,仅适用于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法律关系,如连续借贷关系,连续交易关系等。(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转让,根据《担保法》第61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是考虑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权,在抵押合同担保的期限范围内,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势必发生最高抵押权的转让,如果债权部分转让或转让给几个不同的权利主体,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因此此规定也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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