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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政府征用私人财产应当讲程序和规则
时间:2010-05-18 15:22 来源: 点击:

  最近我到震区考察民事纠纷,看到在抗震救灾中,政府为了实现救助灾民的职责,依法采取很多紧急措施,同时也保护了相关人的私人物权。例如,为了消除堰塞湖溃堤发生的危险,需要消除河道里阻塞洪峰的诸如船只、设施等障碍物时,有关机关认真登记造册,告知权利人。在拆除地震危房时,不慎造成相邻他人房屋的损害,有关机关也都做好登记,申明在后期依法处理。政府的这些行为,是对人民的利益认真负责的态度。

  《物权法》在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征用制度,这就是《物权法》第44条。这个条文不仅规定了征用制度,更重要的是规定了征用的补偿制度。遇有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时,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对被征用的所有人的权利应当给予保护。由于征用并不消灭被征用人的所有权,只是“用”,而不是“收”,因此,征用与征收不同,征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收到国家手中,单位和个人消灭所有权,而国家取得所有权。征用由于仅仅是“用”,因此,就必须对权利人予以妥善保护。只征用,不出具手续,用完不予退还,造成损失不予补偿,都是违法行政行为,并不因为征用的目的高尚而阻却其违法性。

  因此,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私人财产,必须注意以下内容:第一,征用必须依法进行,所谓依法,一是依照自己的权限,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超出自己的权限,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征用就是违法。第二,对被征用人的物权应当给与妥善保护。这种保护包含两点:一是被征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使用后,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其条件是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价值仍然存在,没有灭失;二是如果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政府使用而毁损灭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补偿,使被征用人不能因此而受到损失。如果没有这样做,也是侵害所有权人的物权,其性质近乎于侵权行为。如果当事人起诉,政府恐怕要吃官司的。

  首先要说,对于抗震救灾,任何人都有责任。全国人民将几百亿财产捐献给灾区,其实就是捐献给了国家,减轻了国家的负担,用来去救助灾区群众。政府有了紧急需要,决定征用某个私人的财产,完全没有问题。就像绵阳市的九州体育馆,全面交给政府安置灾民使用。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办公楼在地震中受到损害较轻能够使用,被市委和市政府征用,也完全没有问题。有些新建好的商品房、写字楼也被征用,也都没有问题。这是用实际行动抗震救灾,是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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