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权占有法律适用
时间:2010-05-18 15:09 来源: 点击:次
导致占有发生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一一种是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例如根据运输或者保管合同,承运人或者保管人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生的占有;一种是无权占有,主要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者无效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包括误将他人之物认为已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还等。以上两种占有发生的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外乎两类情形:其一是在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其二是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第三方侵夺或者妨害时,占有人能够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关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不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有所差别,它们都可适用本法第245条的规定,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于第一个问题,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本条对此作了明确界定。
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存在差别。对于因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本法明确规定,有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无权占有情形下,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本法第242条至244条作了具体规定,无权占有是本编规定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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