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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时间:2010-05-18 16:28 来源: 点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20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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