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在《民通意见》的规定
时间:2010-05-18 16:28 来源: 点击:次
《民通意见》
第92条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 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118条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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