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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效力待定合同遭遇物权的追及力时
时间:2010-05-18 14:31 来源: 点击:

  小强是做合法二手车生意的老板,小波是勐腊县勐捧镇勐润村委会曼降村一名地道的傣族胶农,2007年11月26日,小强与小波在西双版纳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签订了买卖云K11659的《售车协议》,却因此引来了官司。景洪市人民法院于9月10日依法对原告小岩诉被告小强、小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二手交易:纠纷因此而起

  2006年11月2日,原告小岩从原车主小周处购得云K11659长城皮卡货车一辆,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2007年下半年小朱借走该车未归还。一年后,小岩在勐腊县找到了车子,得知该车被本案第一被告小强于2007年11月26日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案第二被告小波。小岩多次与小波协商要求返还该车均被拒绝,便向勐腊县公安局和景洪市公安局报案,后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小强与第二被告小波为买卖云K11659的《售车协议》无效并返还该车。

  依法登记:物权公示制度

  物权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用依法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而一般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交付所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等,不必担心其实际权利的状况,公信原则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而机动车恰恰就属于要经过所有权登记的动产。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在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同样是进行二手车买卖,原告小岩购得云K11659长城皮卡货车一辆,并依法办理了转移登记,其行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是该车的合法所有权人。行车证上所公示的所有人为“小岩”,虽然实际上已经变动为小强,甚至转到了小波,但是形式上没有采取合法方式公示,即: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车辆所有人仍然是小岩。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

  本案第一被告小强认为:原告小岩将车辆交给小朱,2007年8月中旬小强以13000元的价格从小朱购得云K11659,并为该车交纳了600余元的保险费和养路费,虽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获取了对该车的使用及处置权,后来才将车转让给小波。

  第二被告小波认为:自己是贷款买的车,有合同,还交了保险,是合法的,为什么原告一开始不报警,要在我买车后一年多才报警,这些都是原告没有积极主张权利的表现。

  原告小岩是该车的合法所有权人,小强在没有取得云K11659长城皮卡货车的所有权,也没有车主人的合法授权时,将车卖给小波,卖车后小强既没有取得该车的处分权,也没有得到车主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由小强自己承担相应责任;小波在购买该车时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没有把车辆的权属问题审查清楚,也没有在一个月内催告原告小岩对他与被告第一被告小强签订的买卖云K11659的《售车协议》予以追认。可见,小强与小波签定的《售车协议》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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