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强调没购买就无权主张共有面积 专家认为 《物权法》不出细则实践中将出现法律盲点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是新近出台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但是对于只按实际使用面积购买单位住房的公房业主们来说,他们能否对共有面积部分主张权利呢?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购买单位住房的肖先生认为广告公司事前与出售楼房的单位签订协议在楼顶设置了广告牌,此举侵犯了该楼所有购房业主的权益,因此起诉要求将广告牌拆除。
据了解,像肖先生这样的公房购房者在本市大量存在,据专家预测,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后,类似的纠纷案件会络绎不绝。
庭审聚焦
被告方紧“咬”一点 产权不含共有面积
上午8时30分,原告被告方的代理人来到了法庭,原告肖先生本人由于堵车而未到达法庭。
对于肖先生的起诉,北京市丽源公司答辩认为,该楼建于1997年,丽源公司一直是该楼的大产权单位,1998年开始将该楼作为公房进行出售。
在法庭上,丽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肖先生不具备起诉资格。首先,肖先生购买的是3号楼,如今却要求拆除1号楼楼顶的广告牌。
其次,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在2003年购买该公房的肖先生只对自己所购房屋门户以内的部分以及屋内的设施享有权利。丽源公司行使对共用部分的管理权,并没有对肖先生的权利造成侵害。
另一被告北京领先艺术广告公司表示,该公司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取得的占地协议书,所有行为均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
该公司与肖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和法律关系,肖先生的起诉缺乏依据,并且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举证质证阶段,肖先生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肖先生的产权证。丽源公司的代理人马上指出,这张产权证只包括肖先生住房的套内面积,不包括共有面积。
对此,肖先生的代理人认为,肖先生购买该处房产,就应该包括共有面积。
由于被告广告公司一方需要补充证据,法官宣布休庭。
据了解,本案涉及的房屋是丽源公司卖给员工的公房,该公司员工又将房屋转卖给肖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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