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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问题
时间:2010-05-18 14:39 来源: 点击:

  内容摘要:物权有哪些方面的基本效力,其内容如何,是物权法上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认为,物权的效力应归纳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妨害的排除效力四项。支配效力与排他效力应并列为物权的两项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包含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两个方面;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谓“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应属物权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之表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指物权请求权,包括物之返还、妨害除去、妨害预防三方面的请求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则已为其他效力所包含,不宜单列。

  关键词:物权的效力;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的效力问题概说

  (一)物权的效力之意义

  一般认为,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物权的效力,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1]

  物权的效力,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物权的内容与性质,与物权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非明确物权的效力,无以明确物权的属性及其与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其次,物权法上的其他基本问题,如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等,或由此衍生和展开,或与此唇齿相依。非明确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整个体系,无以形成;第三,物权的效力,关乎着物权人相互之间,物权人与债权人及其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反映着静态的物之归属秩序,也影响着动态的物之交易秩序。故而,物权的效力问题在整个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诸多具体的物权问题之研究,也不得不对物权的效力问题先予析明。

  物权的效力,有一般物权所共有的效力与各种物权特有的效力之分。本文不拟探讨某种物权特有的效力,而只就物权的基本效力即各种物权共同具有的效力展开讨论。

  (二)关于物权的效力问题的学说

  各国的物权立法上,虽对物权的对抗力、优先力、物权请求权等作有一些具体规定,但对物权的效力并无系统、完整的规定。由于各国立法条文中并未明示物权有何种效力,学者们对物权的效力进行观察、分析的角度又不尽一致,以致对物权效力的认识与归纳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形成诸多不同的学说。要者如下:

  其一,二效力说。持二效力说的学者,一般认为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权效力与物上请求权效力两种。其中,物权的优先效力因物权的排他性而生,物上请求权则直接基于物权的绝对性。而对于其他学者所主张的物权的排他效力与追及效力,认为应分别包含于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之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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