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
(一) 物权的本质
关于物权的本质,学术界争论较大。德国学者中有人认为物权的本质在于对物的直接支配性,有人认为在于诉之保护的绝对性。德国著名的物权法学者威斯特曼(Westermann)认为,以上两种学说无论个别或结合,均不足以说明物权的本质,于是他提出了权利归属的理论,认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及保护之绝对性,均源于物权的财货归属(das Sachenrecht ist ein Recht der Gueterzuordnung)功能。这项见解已成为德国及奥地利民法学界的通说。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具有排他的绝对保护性,这都体现了物权的本质,即法律将特定物归属于某个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害或干预。进一步而言,物权的财货归属功能,使一个社会的物权制度与该社会的所有制密切相关,一个社会的物权制度可反映出该社会的所有制,这也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发现相符。
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如何被具体利用的经济制度。这样,所有制的内容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资料的归属关系;二是生产资料在具体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利用关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为了适应所有制所包括的两方面内容,物权法就要对生产资料的归属和利用两方面都进行调整。其中对于归属的调整,主要通过所有权来实现;对于利用的调整,则主要通过他物权来实现。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并保护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与法人、公民之间形成多种多样的物权关系,不同所有制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也存在着所有权、他物权关系。我国目前形成了以国家、集体、个人三类所有权为躯干和神经枢纽,以各种他物权为肌体的物权体系。其中,国家、集体所有权,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等是主导性的物权,而个人物权则是动力性的物权。
所以,物权的本质是其财货归属功能。就更高层次而言,物权是一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二) 物权的特性
根据前述物权本质的权利归属理论,物权系将特定物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所谓归属,是指一定权利主体对该特定物,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支配领域。在此支配领域内,首先,权利主体得直接支配该特定物;其次,任何人非经权利主体同意,不得侵入此领域或加以干涉。因此,基于前者,物权遂有直接支配性;基于后者,物权遂有保护之绝对性。此二者为物权之两大特性,兹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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