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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保护之诉的司法认定及策略
时间:2010-05-18 14:45 来源: 点击: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却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无权占有保护之诉,是指在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私力侵害占有时,无权占有人寻求法律救济的诉讼。这项古老的制度在我国年轻的《物权法》中没有明确的体现。但现实生活中广泛发生、矛盾尖锐又极其复杂的无权占有纠纷,在法律规定付诸阙如的情况下,关系着占有制度“不公正胜于无秩序”价值的实现,承载着法律制度理念与民众习惯思维的冲突,考验着司法裁判者的智慧与勇气。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视角,考察笔者亲自参与审理的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无权占有保护之诉,意图探寻在理论尚未成熟、立法相对滞后的占有之诉面前,法官如何审慎地辨识与智慧地选择,并为新类型物权诉讼的司法应对策略提供路径尝试。

  一、谁动了我的房子:引发众人关注的案件

  1993年,A公司建设开发某小区,小区建成后A公司擅自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小区大门西侧的公用绿地上修建了商业用房一间。本案原告张某之兄当时以13000元的价格与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门面房。2007年,张某从其兄处继承该房,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至2008年4月18日。因张某之兄去世前,业委会曾会同社区民警、小区物业管理部等部门召开会议一致决定:“建议拆除”,并向该房承租人发出限期拆除电路的书面通知。之后,张某先后申请供电局、自来水公司为该房安装独立水、电仪表,因遭阻挠,安装未果。之后,该房因门窗均被水泥完全封闭,至今无人使用。房屋大门贴有公告一份,内容为“根据小区业主建议,小区业主一致赞成将此房予以封闭,以彻底解决此房的权属问题。在封闭期间,任何人不得开启,否则,将追究开启人之法律责任。小区业主2008年4月18日”。

  2008年12月,原告张某以业委会侵犯了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正常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所有权保护,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占有保护,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被告业委会辩称,第一,诉争房屋系违章建筑,侵犯了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绿地使用权,应予拆除;同时,张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对该房享有所有权,故无权请求物权保护;第二,该房虽有封门、封窗事实,但张某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为直接侵权人,故无权请求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因该案关系到小区上千住户的利益和张某的生活来源问题,双方矛盾由来已久且日渐激化,该案的审理不仅引起广泛关注,更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其法理与实践的典型意义值得深入探讨。

  二、占有何必有权:案件争点及其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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