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就开始进入今天的专题:占有理论与实践应用的探讨。对占有理论其实我从来没发表过文章,也不敢说是有所研究,只不过在平时的创作过程中比较有兴趣,另外我也感觉在中国对占有理论的研究得还不是非常深刻。尤其在我们的学生包括有些学者总把占有制度和物权问题分不太开甚至混为一谈。其实在我的视野当中,对于物的关系,我认为占有理论和物权理论是两套完全不同的体系,应该说是完全不同的视角。这样,我要抱着这个目的来探讨这些问题。这里我主要涉及了五个问题。一是占有发生的原因,第二是占有的性质,第三是物权占有在特定法律当中的权利性质,第四点探讨占有产生的权利义务,第五点探讨制度的功能。因为涉及到实践应用,我想结合中国普遍存在的所有权辨认的一个问题来探讨占有理论是否能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有很多的实践问题,但我只想涉及一个问题。这样的话,我结合案例来谈一下关于占有理论在实践当中如何应用的问题。
第一,我想介绍一个案例,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是这样的:吉春房地产公司与新庄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双方于1999年10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新庄公司购买吉春公司面积为3000平米的写字楼,其总价款为3000万元。合同履行期届至,买方新庄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交付了价款,但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了十天。同时,吉春公司也依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将该楼盘移转占有给新庄公司,就是已经把这个房屋进行交付了,新庄公司已经占有了,并着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实际上按照咱们国家来看,登记没有完成,所有权没有变更,处于这个阶段,还在办登记手续的阶段,没有办理完毕。在此期间,经交付已实际占有该房屋的新庄公司因为业务调整的需要,便将该楼盘以每平米1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银建公司,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银建公司在购买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登记,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过户手续已经领导批准,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第三人也知道房屋出让者没有房屋所有权,但是他知道正在办理登记手续。银建公司便向新庄公司支付了3300万总价款,并于2001年2月初与新庄公司完成该房产的交付,也就是说第三人银建公司也获得了房屋的实际占有。其后,银建公司要求登记机关一次性将该房产过户登记到其名下。2001年2月,吉春公司,即第一手的出卖人,了解到由于该楼盘所处地区将由政府规划开发为商业区,因而该处楼盘房价将大幅升值,极具投资潜力。吉春公司便以新庄公司迟延十天支付房款为由宣告解除购房合同,并请求该房产的占有人银建公司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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