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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事实和占有权
时间:2010-05-18 14:45 来源: 点击:

  一、绪论

  人,作为一个社会的实体,在社会生活中进行着各种各样的行为。取得生产资料,创造,移转产品,用以维系生存,在这个循环的过程当中,人类总是以占有某物为基础的,同时,也可以说,人的生存,劳作,竞争均以占有为直接目的,占有在现实生活当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然而,正是这种人类生活当中最直接,最基本的状态,当我们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学习物权法的时候,却着实感到无比的困惑:占有这种社会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在物权法中被排在篇章的最后,而且只是寥寥的几笔.不知道是作者的有心还是无意,对占有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即占有是什么?绝大多数作者在叙述时相同的描述如下:“占有的本质为何,究为事实抑为权利,罗马法上既有争论,各国立法例亦不一致”(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405页).在介绍完相关的制度后,大多数的作者都会表明自己的态度, 那就是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405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但既然大家都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那为什么还有人认为它是一种权利呢?事实与权利如何区别,区别的标准又是什么?强调占有是一种权利的意义何在?它是一种法律事实的话为什么不规定在民法总论部分而列于物权法的最后?带着这样一系列的疑问,笔者走近了占有制度.

  二、学界学说

  “占有”在各国的称谓自然各异:“占有(德:Besitz 法:possession 英:possession 日:占有权)”(梅仲协:《民法要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618页) .但考究各国对占有的理解,认为占有为何物的主流观点可大体分四种:

  (一)事实说

  此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耶林的解说是一段经典:“占有是所有权的实现,占有是事实,所有权是权利,当物为我所有时,我对物的请求是通过明确表达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来表现;当物为我占有时,我对物的请求是通过我自己的意志实现的,所有权是由法律作出保障的,占有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当然,在对占有事实的理解上学者们又有诸多见解,详叙见下文。事实说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直至今日认为学界的主流见解。

  (二)权利说

  此说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

  认为占有为一种权利的学者大多从两个角度分析。一是权利是什么;二是现实生活的商品流通制度的需求。大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从市场交易的角度而言,占有人的占有表现为权利,双方均可以依占有相信物上的转移效力。从静态而言,当占有人持有时起,通过和平、公开、长期的占有,而获得所有权。从而可以得出结论:占有在静动两方面同时具有所有的一些效力,占有应为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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