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物权优先效力>
关于特种债权之物权担保的否定性思考——兼论
时间:2010-05-18 14:33 来源: 点击:

  【学科分类】债权

  【出处】云梦学刊

  【摘要】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 The special obligatory right means a kind of debtor-creditor relationship which results from public law or with nature of public law. It includes taxes, judicial expenses, labor wages etc. There is not a independent priority with nature of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 and also it is a false proposition that special obligatory right should be guaranteed by it. The special obligatory itself has a prior validity, and its realization is a category which belongs to law of obligation and procedural law, not to real right law.

  【关键词】特种债权;优先权;优先效力;物权法 special obligatory right;priority;prior validity;real right law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引言

  对于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特种债权的优先保护,多数国家是在破产法、执行法上予以规定的,但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是通过在民法上规定优先权(日本、意大利民法典称之为先取特权,下同) [1] 这一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来保护它。我国物权法正在制订之中,是否规定优先权来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从现有的几个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规定来看,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1]、孟勤国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2] 等均没有规定优先权;而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3] 则对优先权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种不同意见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制订中也有反映,如物权法修改稿将“优先权”一章附于正文之后,而物权法草案又干脆去掉了“优先权”一章。我们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特种债权的保护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

  一、特种债权的含义

  特种债权的含义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相当广泛,它被认为是推行社会政策和基于社会公益而推定的结果,就特种债权的范围来讲,主要是指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生活费、扶养费等支付关系。 [4]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