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的优先效力,作为物权的效力之一,其含义颇有争议,本文通过对其含义的辩析,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包含两方面内容,既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又指物权之间的效力,并从此两方面加以分析探讨。
[关键词]物权的优先效力 所有权 定限物权 债权物权化
引言
广西恒永集团是一家以经销重型矿业机械设备为主业的公司(下称恒永公司),其因进口机械设备之需于2007年11月23日向某市长丰商业银行(下称长丰银行)以承兑汇票的方式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约定承兑期4个月,恒永公司对该笔贷款除交纳承兑保证金外另承诺以到岸矿业机械设备作为担保物向长丰银行提供质押担保。2007年12月11日设备到岸,双方于同月15日在码头货物库区办理了质押物移交手续,由长丰银行保管该批机械设备并持有相关提货凭证。贷款到期后,因恒永公司未能清偿银行债务而被涉诉。
在一审开庭前,澳大利亚吉斯汀公司(下称吉斯汀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表机构以对该批货物享有独立请求权为由而向受案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原来,该批货物由恒永公司购自吉斯汀公司,双方在2007年9月的购销合同中已按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则约定“如恒永公司不能付清全部货款前,供货方吉斯汀公司保留该批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并以留置该批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作为行使所有权保留的制约手段。原被告双方几经交涉,最后双方博弃的焦点成为,长丰银行之“担保物权”和吉斯汀公司之“所有权保留”何者应当受到优先保护以及恒永公司关于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的抗辩观点是否能够成立的问题。[1]
由于本文旨在探讨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故仅试对第一个问题,结合物权的优先效力理论,就“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并存时,何者效力优先的问题作以分析。
一、物权优先效力的含义
物权,为对于客体之直接排他支配权。[2]物权的优先效力,各个学者的观点不同,主要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与债权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3]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还表现在,物权之间的效力的优先性。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的,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4]
- · 优先权的概念分析